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大力推进学校“卓越人才培养计划”,鼓励广大教师取得杰出的教书育人、学术研究成果,鼓励在校学生努力成长为引领可持续发展的专业精英与社会栋梁,鼓励全体教职工、广大校友积极在“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岗位创造佳绩,学校决定设立“同济大学追求卓越奖励基金”(以下简称卓越奖)。为有序、规范地开展评奖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卓越奖的推荐、评审和颁发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卓越奖设卓越教师奖、卓越学生奖和卓越服务奖,每学年评颁一次。 第二章 评奖范围 第四条 卓越教师奖:专业技术岗的教师系列、思政系列和博士后任职人员。 第五条 卓越学生奖:正式注册的在读学生。 第六条 卓越服务奖:专业技术岗教辅系列、管理岗、工勤技能岗任职人员以及校友。 第三章 奖励额度 第七条 卓越教师奖2名,每人奖励人民币10万元;卓越学生奖研究生、本(专)科生各3名,每人奖励人民币5万元;卓越服务奖2名,每人奖励人民币10万元。 第八条 评奖学年如无符合评奖标准的人选,相应奖项则空缺。 第四章 推荐原则 第九条 卓越奖候选人由组织推荐方式产生,各学院(系)、校机关部处、直属单位、校友组织均具有推荐资格;三名及以上卓越奖评审委员会委员具有联合推荐资格,但每位委员每学年仅能推荐一名候选人。各推荐组织推荐人数不得多于该奖项额定获奖人数。 第十条 组织推荐时应注重候选人的品德修养和职业素养,重点体现候选人在本职岗位上追求卓越的精神,在某一方面具有突出表现,或在社会中产生广泛影响力。 第十一条 卓越奖候选人的主要支撑材料应为评奖前已取得并获确认的主要成果、先进事迹、社会评价。 第十二条 卓越教师奖候选人应有高尚的道德情操、强烈的事业心和严谨的治学风范,同时应至少满足下列条件中的一项: 1.积极参与“卓越人才培养计划”的教育教学改革,在教学内容、教材、方法改革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果。 2.注重因材施教,并取得显著成效。其直接培养、指导的学生在科学研究、竞赛、设计、创新实践和社会服务等活动中取得突出成绩。 3.在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或发表高水平研究成果、获得重大科技奖项;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第十三条 卓越学生奖候选人应模范遵守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知识、能力、人格协调统一,全面发展,或道德品质、专业学习、科学研究、社会实践等某方面具有突出表现,取得广泛影响力。 第十四条 卓越服务奖候选人应勤奋踏实、爱岗敬业,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爱校荣校意识,同时应至少满足下列条件中的一项: 1.在学校各类管理、教辅、服务岗位上乐于奉献、勇于开拓,在提高学校管理水平、办学效益等方面成绩卓著。 2.在社会上为学校争得荣誉,事迹生动感人,影响范围大,社会评价高。 3.为学校发展建设、工程教育改革、卓越人才培养等做出突出贡献。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五条 卓越教师奖、卓越服务奖初评工作由人事处组织实施,校友总会秘书处参与组织实施相关工作;卓越学生奖(研究生)初评工作由研究生工作部组织实施;卓越学生奖(本专科生)初评工作由学生处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各推荐组织根据评奖通知开展推荐工作,将推荐材料分别递交相应的实施单位;各实施单位对推荐材料进行复审后分别报学校奖教金评审委员会、校友奖励评审委员会、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本专科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进行初评,并按照不超过额定获奖人数1:1.5的比例确定终评人选;卓越奖评审委员会委员联合推荐的候选人直接确定为终评人选。 第十七条 卓越奖评审委员会进行终评,确定各类奖项获奖人选名单。 第十八条 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名单5个工作日后确定最终获奖人员名单。 第十九条 任何一级评审委员会委员如被推荐为卓越奖候选人,则该委员不参加所在奖项的评审、表决。 第六章评审和颁奖时间 第二十条 卓越奖于每学年第一学期统一开展推荐、评审工作,并于第二学期校庆期间举办颁奖典礼。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同济大学追求卓越奖励基金秘书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