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2014学年奖学金评定工作已经开始,现将有关评奖条例通知如下:
【重要备注】
A、13-14学年在德语、法语强化班学习的学生,回德语、法语班评奖。转专业同学回原专业评奖。留学生、山东访学生等其他交流生不参与本学院此次奖学金评奖。
B、根据学校奖学金评定标准,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本年度评奖:
1-第一学期有不及格;
2-第一学期形势政策课成绩未达到良者;
3-第二学期有不及格;
4-第二学期形势政策课成绩未达到良者;
5-大三及以上年级英语四级不及格。
6-无特殊情况,有一学期选修课程少于18学分;
7-参加评奖学年中受到校纪处分者;曾受留校察看处分;
8-一学年中各门课程的平均绩点未达到3.5。
C、优秀学生奖排名按照最终绩点由高到低依次排序,按照学校划定的比例分配名额。
优秀学生奖最终绩点计算方式:
最终绩点=原始绩点+竞赛加分+发表文章加分+社会工作加分
1、三项加分累计不超过0.05;
2、竞赛加分和发表论文加分参考保研加分政策;
3、原始绩点教务系统保留2位小数,对于绩点相同情况则计算小数点后一位,依次类推。
4、原始绩点以教务提供的如实记载绩点为准,非覆盖取高绩点。
5、原始绩点算法并非两学期平均绩点的平均值,具体算法详见学生手册。
D、因学校奖学金评奖有时间截点,学院计算奖学金加分要根据此截点留出一定的提前量。因此此次优秀学生奖评奖的原始绩点来源于9月11日的教务信息,9月12日之后更新的成绩一律不计入本学年评奖(有E、F条的不适用本条);
E、13-14学年有缓考科目的,如在公示期间缓考成绩出来的,需本人从选课网上打印最新成绩单并计算最终绩点,在公示期结束之前交由B219学工办,待奖学金评审委员会重新复核通过之后修改相应成绩及排名。
F、由于系统录入错误等非本人原因导致的课程绩点有误,一律需在9月30日11:30前提供相关证明至B楼219,经评奖评优委员会审核后最终裁定,逾期概不受理。
G、除此之外的问题,本人需通过督导部反映同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H、本条例最终解释权归评奖评优委员会。
详情请咨询学院评奖评优委员会秘书处学工办B楼219
联系人: 丁愉老师 联系电话:65983413
同济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
评奖评优委员会
2014年9月
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本科生奖学金评奖条例(暂行)
(2014年9月24日经学院教学例会讨论通过)
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本科生奖学金大致分为:校级奖学金、学院与外单位奖学金两类。
一、 校级奖学金(每年9月-10月评奖)
2014年9月-10月进行的是校级奖学金(分为:优秀学生奖学金、校外奖学金、社会活动奖学金、民族班学生专项奖助学金)的评审。
1、 优秀学生奖学金
(1)获奖比例:一等5%,5000元;二等10%,3000元;三等15%,2000元
(2)评奖办法:
依据《同济大学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细则》(附件1)和我院实施条例《关于评选优秀学生奖励加分的相关条例》(附件2)。
(3)评奖流程:
2、校外奖学金
(1)国家奖学金
1)奖金额度为8000元,评奖办法依据《同济大学国家奖学金评定办法》(附件3)。
(2)上海市奖学金
1)奖金额度8000元,评奖办法依据《同济大学上海市奖学金评定办法》(附件4)。
(3) 企业冠名奖学金
1)获奖比例:名额由学校派发,不固定,详见备注第1条。
2) 企业冠名奖与国家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同济大学优秀学生奖学金不兼得。
3)评奖办法:
依据《同济大学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细则》(附件1)和我院实施条例《关于评选优秀学生奖励加分的相关条例》(附件2)。
备注:
1、原则上,大二学生在首次评选校外奖学金时,所分派到的名额占学院总名额的20%;大三学生评选校外奖学金时,名额占学院总名额的40%;其他年纪学生评选校外奖学金时,名额占学院总名额的40%。
具体奖项和比例根据评奖当年实际情况,由学校与赞助单位协商确定。
2、校外奖学金表格填写具体要求,详见附件8。
3、民族班学生专项奖助学金
(1)获奖比例:
一等14%,5000元/人;二等14%,3000元/人;三等27%,2000元/人。
若同一专业民族学生人数不足7人,原则上按人均1000元标准将奖助学
金发放到学院,由学院根据具体情况设定奖励等级及标准,获奖比例控制在50%左右。
同一评奖学年内,同济大学民族班学生专项奖助学金不可与国家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同济大学优秀学生奖学金、校外冠名奖学金兼得。
(2)评奖办法:
依据《同济大学民族班学生专项奖助学金评定细则》(附件5)。
4、社会活动奖学金
(1)获奖比例:
社会活动奖1000人/,按学院学生数的5%评定。
社会活动奖由我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定。社会活动奖的评定范围包括学生在校的日常表现、参加社会工作及社会活动情况、集体荣誉感、宿舍卫生等综合内容。
(2)评奖办法:
依据《同济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社会活动奖评定的相关条例》(附件6)。
二、学院与外单位奖学金(每年11月评奖)
近期公布。
三、附则
(1) 本条例自学院教学例会通过之日起试行,并根据每年评奖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2) 本条例适用于2013年及以后入学的学生。2013年以前入学的学生参评本奖学金按原规定执行。
(3) 本条例由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评奖评优委员会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