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教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学位论文质量是体现研究生培养与学位授予质量的主要标志,学位论文开题报告、中期考核、论文阶段成果报告、预答辩、隐名预评阅、评阅、答辩、学位审核等学位论文过程管理环节是提高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的重要保障。
现根据《同济大学研究生招生章程》《同济大学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同济大学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同济大学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同济大学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同济大学学位论文选题评阅答辩工作规范》《同济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同济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职责与工作规范》等规定,结合本分委员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分委员会《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全过程保障实施细则》。
第二章研究生培养过程环节
第二条 培养全过程的各环节
研究生培养全过程包括:招生、资格考试(仅直博生)、学位论文选题、中期考核、阶段成果考核(仅博士生)、论文预答辩(仅博士生)、论文隐名预评审、论文评阅、答辩、学位审核等环节。
在各环节中实行“黄灯”预警机制。凡出现下列情况的均记1次“黄灯”预警(因休学等特殊原因造成的延期不计入)。
·开题环节:开题“不通过”、延期开题或重新开题;
·资格考试:资格考试“不通过”
·中期考核环节:考核“不通过”或延期考核;
·预答辩环节:预答辩“不通过”(累积计算);
·隐名预评审环节:隐名预评审“不通过”(累积计算)。
第三条 招生
增加优秀本科毕业生直接攻读博士学位,以及优秀硕士研究生硕博连读的招生比例。
非全日制研究生招收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0%。
第四条 资格考试(直接攻读博士生)
直接攻读博士生在课程学习结束后参加学院组织的博士资格考试,通过资格考试是进行学位论文选题的必要前提条件。
资格考试的内容如下:综合课程成绩、文献综述与选题方案报告及资格面试情况整体考核。资格考试一般不迟于第四学期举行。
第一次资格考试不通过,3个月后可再次申请资格考试,若仍未通过,可转为硕士研究生。
第五条 学位论文开题
研究生的论文选题报告一般不迟于第3学期完成,应以学术报告会形式公开进行。论文选题应体现学科领域内涵,由学科团队负责组织和审核,鼓励邀请相关学科团队教师共同参与。
通过选题报告会的学生,在提交学位论文选题报告的同时应提供附件,附件中详细说明对选题报告会专家所提意见的采纳情况,并由导师签字确认。
如未通过选题,可在不少于6个月后重新进行选题报告会。若仍未通过,普通博士生视为自动终止学业,予以退学处理;直接攻读博士生可转为硕士研究生。
第六条 中期考核(博士研究生)
中期综合考核一般不迟于第4学期完成,论文选题和中期考核相距时间不少于6个月,中期考核和论文答辩相距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2个月。
中期综合考核由学科团队负责组织实施,中期综合考核应提供论文进展报告,包括文献综述、研究问题、研究框架、初步研究成果等,不少于10000字。
通过中期考核的学生在提交中期综合考核报告的同时应提供附件,附件中详细说明对中期综合考核专家所提意见的采纳情况,并由导师签字确认。
中期考核不通过者须再次考核,若仍未通过,普通博士生视为自动终止学业,予以退学处理;直接攻读博士生可转为硕士研究生。
第七条 论文阶段成果报告会(博士研究生)
博士研究生须组织公开的论文阶段成果学术报告会,以汇报学位论文的重要进展。在举行报告会前,博士研究生需登录信息系统公告报告会的时间、地点,并公开张贴海报,每次报告会后在系统里填写报告会的学术小结(不少于1000字)。每位博士研究生在预答辩前至少作6次公开的论文阶段成果学术报告。
第八条 预答辩(博士研究生)
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完成后,经导师同意可申请进行学位论文预答辩。预答辩是对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全面审查,预答辩通过后方可进行学位论文隐名预评审。
学生提出预答辩申请后,各系推荐8~10位具有博导资格、且对论文研究的相关领域较为熟悉的专家,提交给教务科。教务科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产生5位专家组成的论文预答辩委员会。各系指定1位预答辩秘书,协助组织预答辩工作。
导师须对学生论文给出明确评价,但不参加预答辩。
对于预答辩“不通过”的学生,须根据预答辩委员会的意见对论文进行修改,修改至少1个月之后方可再次申请预答辩。
第九条 查重
为确保学位论文的学术道德,杜绝大幅引用、抄袭等情况,规定所有博士学位论文在进入盲审、答辩、归档之前需在指定的平台上进行文字复制比检测,文字复制比未达标的论文必须进行修改直至符合规定。
查重结果应当位于查重预警线之下,查重预警线如下:
1. 去除本人已发表文字复制比不超过3%;
2. 去除引用文字复制比不超过3%;
3. 总文字复制比不超过10%;
4. 有效天数不超过90天。
具体要求详见《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研究生学位论文查重管理办法》。
第十条 隐名预评阅
研究生完成学位论文后,经导师确认同意,100%提交各学科进行论文隐名预评阅。
博士学位论文100%提交教育部盲审进行双盲预评阅,一般应在学位论文正式答辩前2-3个月进行。
具体要求详见《关于加强同济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管理的补充规定》。
第十一条 评阅
研究生学位论文通过隐名预评审后,申请人须根据评阅意见修改,并写出修改说明,经导师审阅同意后,进行学位论文评阅。
博士学位论文在校内外同行专家评阅通过后,方可进入答辩程序。
对参与过被教育部抽检认定为“存在问题论文”评阅工作的专家进行记录,列入专家灰名单。
第十二条 答辩
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一般应公开举行。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就是否同意建议授予博士学位进行表决。申请人获得全体答辩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票,为建议授予申请人博士学位;申请人获得全体答辩委员会成员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三分之二以下(不含三分之二)同意票,可在二年内修改论文,申请重新答辩一次;申请人获得全体答辩委员会成员二分之一以下(不含二分之一)同意票,为建议不授予申请人博士学位。答辩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对参与过被教育部抽检认定为“存在问题论文”答辩的专家进行记录,列入专家灰名单。
第十三条 学位论文形式规范审查
导师有责任对所指导学生学位论文最终版进行仔细检查和核对,以确认不存在乱码、缺漏页等形式规范问题。
具体要求详见《研究生存档论文自查确认书》。
第十四条 学位审核
对申请学位发表学术论文成果的要求如下:
博士生申请博士学位应以第一作者(包括导师第一作者,申请者为第二作者)或国际学术期刊的通讯作者,且申请人署名单位为同济大学,在国内外学术期刊和国际学术会议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鼓励与导师共同发表论文。
2022级及以后入学博士生应公开发表3篇学术论文,且满足以下要求之一:(1)至少2篇发表在表1-1或1-2,另1篇发表在表2-1或2-2;(2)有2篇论文被SCI、SSCI、A&HCI检索。
鼓励博士生在顶级期刊发表高水平论文和取得标志性科研成果,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投票表决,标志性科研成果和顶级期刊高水平论文可认定为等同1-2篇论文成果,也可直接认定为符合“博士学位申请发表学术论文要求”。
第三章导师
第十五条 导师招生资格认定
严格导师招生资格认定标准,对不适合继续指导研究生的导师,要及时退出导师岗位。
对出现问题论文的导师,立即停止其招生资格,并视情况终止其招生资格;暂停申报职称1次(含晋升和转聘长聘体系);1年内不推荐人才计划;3年内不得延聘,已经延聘的,立即解除延聘;3年内不得参加评奖评优评先。
第十六条 导师招生名额分配
对获全国一级学会优秀学位论文导师、所指导研究生发表高水平论文、获省部级以上教学成果奖等的导师给予招生名额倾斜。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本细则的解释权归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