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同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1-10-08
为加强和完善科研项目的管理,提高科研项目的研究水平和研究效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立项及申请
科研项目立项采取自选课题征集和重大课题招标两种方式:
自选课题:公开征集优秀选题,原则上不跨年度,每年立项10-15项。
重大课题:指定研究选题,以团队形式组织申报,鼓励跨学科研究,每年立项5-6项。
自选和重大课题均由申请人向规划院发展部提交《科研项目立项申请表》,经学术委员会审议确定,由院长办公会批准后正式立项。
二、管理及组织
课题管理环节包括开题审查、中期检查、成果验收,均以评审会方式进行。
成立学术委员会,挂靠总师室。学术委员会负责审议科研项目计划、年度重大项目立题、自选立项审议、中期检查、成果验收评比。
由发展部承担科研项目的日常管理,包括信息发布、项目申报立项、中期检查及成果验收、成果宣传等环节的组织。
因故延期的课题须由项目申请人提出书面请示,经院长办公会批准后方可延期。
四、经费管理与成果要求
课题正式批准立项后,拨付资助经费30%,提交中期考核报告并通过中期答辩考核后,拨付经费50%,提交项目结题报告并通过结题验收后,拨付经费20%。
项目经费使用范围:劳务费30%(个人所得税自理),费用报销70%(交通差旅、配件耗材、房租消耗以及打印制作费)。
未提交中期考核报告或未通过中期答辩,则不予拨付经费。经学术委员会认定成果弄虚作假或学术质量低劣,将撤销申请人今后项目申请资格。
研究成果可以有多种形式,包括研究报告、学术专著、专业教材、规划导则、技术标准等,需在《科研项目立项申请表》中具体说明。
同时应达到成果公开发表的要求,自选课题成果至少在B类以上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重大课题的成果至少发表2篇学术论文(其中至少一篇为在A类期刊上发表)或出版学术专著1本。在课题结题后但未达到上述要求的,暂停项目申报资格。
公开发表及出版的论文与专著需注明由 “上海同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科研基金项目资助”。所有课题的知识产权由规划院与课题组共享。
本办法条款由规划院发展部负责解释,自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
 
 
上海同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发展部
2011年8月12日
附件一:科研项目立项申请表
附件二:科研项目中期考核申请表
附件三:科研项目结题申请表
附件四:科研项目延期申请表
附件五:科研项目撤销申请表
附件六:论文写作规范
附件七:科研项目经费拨付总表
附件八: 科研项目经费拨款单
 
详细内容及附件见上海同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