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2007年科研奖励获奖名单
发布时间:2008-12-22
 
国家级(包括自然科学基金)
吴志强
10000
孙施文
10000
彭震伟
10000
吴志强
10000
张松
10000
耿慧志
10000
刘滨谊
10000
于一凡
10000
唐子来
10000
常青
10000
李振宇
10000
 
省部级
董楠楠
5000
夏南凯
5000
夏南凯
5000
岑伟
5000
陈易
5000
郝洛西
5000
胡滨
5000
李振宇
5000
潘海啸
5000
吴志强
5000
夏南凯
5000
夏南凯
5000
曲翠松
5000
梅青
5000
吴伟
5000
吴志强
5000
彭震伟
5000
于一凡
5000
胡滨
5000
郑时龄
5000
潘海啸
5000
张松
5000
彭震伟
5000
唐子来
5000
 
 
附:
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科研促进办法
(经2006年3月24日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为调动全院教师的科研积极性,增强科学研究和科技创新能力,促进学院整体科研水平的提高,鼓励教师积极参加国家各类重大科研项目申报和各类科技奖项的申报,学院建立科研促进制度,制定科研促进办法,具体如下:
一、   科研资助奖励
学院积极鼓励广大教师积极申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863、973等国家纵向科研项目以及省部级重要科研项目;鼓励青年教师申报国家各部委和上海市的科研资助计划项目。对于申请到国家级、省部级(直辖市)重大项目的给予资助奖励。
1、对申请到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国家级重大科研项目的申请人或课题组,给予2个业绩点奖励;
2、对于申请到国家省部(直辖市)级等纵向重点项目的申请人或课题组,给予1个业绩点奖励;
3、对于申请到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青年科学基金的青年教师,给予1个业绩点的奖励。
二、   获奖奖励
鼓励教师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活动,多出科研成果;鼓励优秀科研成果申报省部级以上各类科技奖项;促进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培育和申报工作。对于获奖申请人给予奖励。
1、获得国家级科技奖项的申请人或课题组,给予一万元奖励;
2、获得省部级(直辖市)重大科技奖项的申请人或课题组,给予五千元奖励;
3、 指导的博士学位论文获得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给予导师一万五千元奖励,获得上海市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给予导师五千元奖励;获得同济大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给予导师三千元奖励。
三、   配套资助奖励
1、学院各专业学科团队应成为学院科研活动和课题攻关的重要组织力量,学科团队的责任教授(A岗)应组织好本团队的科研项目申请和各类评奖的申报。学院将对各学科团队的科研工作进行年度考核,对获得国家级纵向科研项目的团队一次性给予二万元奖励,获得省部级(直辖市)重大科研项 目的一次性给予一万元奖励,用于进一步推动学科团队的科研组织和开展。
2、设立“学院青年科研基金”,用于科研资助经费,加强青年科研骨干的培养。学院每年制定和发布科研课题项目申报指南,新任教青年教师(35岁及以下)可以根据此项目指南并结合本人研究工作向学院提出申请,学院组织进行评审,符合要求的将给予五千元课题启动经费资助,并在课题结题时(1-2年内)再给予五千元经费资助。获得资助的青年教师必须每年向学院汇报课题进展和发表论文情况。
3、积极鼓励教师申请国家级、省部级(直辖市)纵向科研课题,对教师申报此类课题所发生的申报费用由学院承担。
4、 对获得国家级省部级(直辖市)重大科研奖项和指导的博士论文获得各级优秀博士论文的教师,学院将在岗位聘任、推荐担任国内外各类专业学会、协会等组织理事及以上的职务等工作中给予优先考虑,并在其参加该组织的年会活动时给予经费资助。
四、   其他
1、资助计划由院长办公会按年度制定。
2、为便于实施,学院将制定具体操作办法。
 
                                               2006-3-24
 
团队科研奖励配套资助实施细则
(经2008年12月15日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为了鼓励各团队教师积极参加国家各类重大科研项目申报和各类科技奖项的申报,学院在对获奖个人进行奖励的同时也对团队进行了配套奖励,旨在鼓励各团队获得更多的科研奖项。根据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科研促进办法的相关精神,现将团队获得各类科研项目配套资助的奖励实施细则公布如下:
1、学院每年给各团队的奖励由各团队A岗教授负责做出用款计划,计划内容包括使用时间(原则上当年奖励当年使用)、使用内容及对本团队科研教学有何成效等;
2、款项的使用方法由团队A岗教授审核签字,经由主管院长批准交院办报销;
3、款项的使用内容:资料费、会务费、差旅费、出书费、办公用品(包括办公设备)等和教学科研相关的支出;
4、本款项不得用作个人分成,不得提现,在使用上要有一定的透明度,每年公布使用情况;
5、本实施细则作为《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科研促进办法》附件,与此办法同时执行。
 
 
2008-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