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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1月18日,同济大学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召开了紧急安全工作会议,布置了实验室安全工作任务,并将在2周内进行检查,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单位,将在学校层面进行通报批评,并要求及时整改。
请我院各实验室做好以下工作:
转发: 同济大学实验室安全工作规定
(同实[2010]047号)
一. 为加强实验室安全工作管理,根据实验室工作的特点,对实验室安全工作作如下规定。
二. 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安全工作,并选派一名责任心强的同志任安全员,院(系)领导要切实关心和高度重视实验室的安全工作,消除各种事故隐患。
三. 各实验室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根据各实验室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并应悬挂公示。
四. 学生做实验,必须有教师或实验室技术人员在场指导。每学期的第一次实验课,必须进行安全教育。毕业设计或研究生进行单独实验由导师批准,并在实验前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对有可能导致危险发生的实验,实验室应发放安全操作规范告知书,学生应认真仔细阅读,并签字确认。实验室安排人员监护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五. 使用易燃、易爆、自燃、氧化、过氧化、有毒和腐蚀等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要严格执行同济大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严禁烟火,不准吸烟或动用明火。要做好防火、防盗、防爆、防毒、防腐蚀的工作。需要少量存储易燃、易爆物品的,必须符合安全存放的要求(具体可参照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在实验室入口处醒目位置安放危险实验室警示牌,在存放危险品容器上张贴相应的危险品标签。建立管理制度,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
六. 实验室的特种设备如:压力容器、行车等,应做好验收、年检等工作,并指定专人持证上岗。对上岗人员必须按规定进行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持有合格的上岗证,方能上岗操作,严禁无证上岗操作。实验室需建立特种设备运行档案,确保安全实验。
七. 实验室放射性物品的使用及保存必须符合国家及上海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体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严格执行防放射性辐射的安全保护制度。
八. 实验室严禁使用电炉等电加热设备。因教学、科研工作必须使用时,要经安全员同意,注意安全。停电或停用后要及时切断电源。用电设备周围不得堆放杂物,电源线不得有任何裸露、破损,要随时加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九. 实验室必须按规定配齐对口、专业消防器材。消防器材要放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位置,周围不得堆放杂物,注意经常检查、及时更换并建立记录制度。严禁将消防器材移作他用,并保持消防通道畅通、整洁。
十. 实验室在实验中产生的各种有毒有害废弃物不得未经处理任意排放、丢弃,各实验室应指定专人按照废弃物处理的有关规范集中收集封存并妥善保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联系有关部门定期上门回收处理。
十一. 实验室必须加强安全防范措施。重要的实验室,除要有物防、技防措施外,还应有人防措施。要设置专人值班制度。对值班人员要加强责任心的教育,对因责任心不强而造成被盗等事故的,要追究领导和值班人员的责任。
十二. 实验结束前清理好各种器材、工具、资料,切断电源,熄灭火源,关好门窗和水龙头,对易燃物品、纸屑等杂物,必须清扫干净,消除隐患。
十三. 对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学生要加强“防火、防盗、防毒、防爆”等安全教育,对进入实验室进行危险品操作的人员要发放相关的安全告知书,安全告知书样本需送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以提高实验室人员和学生的自我防范意识和遵纪守法观念,确保各项工作能够正常、有序地进行。
十四. 实验室如发生安全事故,必须在事故发生后及时将情况上报所属院(系)、保卫处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十五. 建立完善的安全检查制度,国家法定节假日前和每学期放假前,院(系)应进行例行的安全检查,平时进行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实验室安全员或任课老师须在实验前、后对实验室进行安全检查并作好记录后,才能开始或结束实验。
十六. 本规定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同济大学实验室安全工作暂行规定》(2004年6月经主管校长批准)同时废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