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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同济大学2023届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报通知
发布时间:2023-09-19

    根据《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 19号)文件有关规定,为做好同济大学2023年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现将申报通知如下:

一、 申请条件:

1、同济大学2023届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2、签约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老工业基地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二、 申请时间:

截止到2023年10月8日。

三、报送材料:

1、毕业生本人填写的《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一式两份);

2、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复印件(两份);

3、就业证明(两份)

4、单位二次分配者,需递交由学生本人签字确认的二次分配就业证明(两份);

5、学生本人银行卡正反面复印件(一份);

6、由于政策规定无法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的,需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1) 由就业单位提供签订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中,服务年限方面的规定;(2)毕业生需要书面承诺3年内不能离职离岗,换岗应根据就业单位需求调整,就业单位对承诺书盖章确认。

请需要申请的学生于2023年10月8日前将以上材料和汇总表(参考下方附件),发送至caup65984276@tongji.edu.cn,邮件命名为“学号+姓名+学费补偿申请”;纸质版材料交至B223研工办助管桌上。

四、申请流程:

毕业生提交申报材料至所在学院→毕业生所在学院审查材料并由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签字后盖章→10月10日前学院收齐所辖学生所有申报材料后统一交至学校学生事务中心→10月20日前学校学生事务中心审查盖章→10月31日统一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五、注意事项:

1、申请材料须真实、准确、完整、详实;高校毕业生只能申请毕业时所就读教育阶段的补偿代偿资金。如硕博连读、本硕博连读毕业生,只能申请博士教育阶段的补偿代偿资金,不能申请专科、本科及硕士教育阶段的补偿代偿资金。直博生本科毕业直接进入博士教育计划培养,按照直博学制批准补偿代偿资金。

2、对存在“二次定岗”以及虽不存在“二次定岗”,但无法直观鉴别工作地点的毕业生,申请时应当出具能够证明从事的工作岗位及实际工作地点符合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要求的有关证明材料。该材料需由用人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加盖公章并由学生本人签字确认。

3、根据9月17日教育部等四部门印发通知,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学生、预科生,下同)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由不超过12000元提高至不超过16000元;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由不超过16000元提高至不超过20000元。国家助学贷款额度调整后,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学费补偿、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标准以及基层就业学费补偿、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标准,相应调整为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0元。

通俗点讲:

(1)若本科生学费≤16000元/年,研究生学费≤20000元/年,可申请学费全额;

(2)若本科生学费>16000元/年,研究生学费>20000元/年,可申请额度为本科生学费16000元/年,研究生学费20000元/年。

4、工作地点要求

(1)区域范围

学生就业的工作地点区域包括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老工业基地等,其中“国家级新区”不包含在内,具体区域范围如下:

序号

省
(区、市)

分类

全部区域符合

部分区域符合

全部
区域

不符合

备注

1

河北

中部地区


是


其中雄安新区属于“国家级新区”,不符合

2

山西

中部地区

是




3

吉林

中部地区


是


其中长春新区属于“国家级新区”,不符合

4

黑龙江

中部地区


是


其中哈尔滨新区属于“国家级新区”,不符合

5

安徽

中部地区

是




6

江西

中部地区


是


其中赣江新区属于“国家级新区”,不符合

7

河南

中部地区

是




8

湖北

中部地区

是




9

湖南

中部地区


是


其中湘江新区属于“国家级新区”,不符合

10

海南

中部地区

是




11

内蒙古

西部地区

是




12

广西

西部地区

是




13

重庆

西部地区


是


其中两江新区属于“国家级新区”,不符合

14

四川

西部地区


是


其中天府新区属于“国家级新区”,不符合

15

贵州

西部地区


是


其中贵安新区属于“国家级新区”,不符合

16

云南

西部地区


是


其中滇中新区属于“国家级新区”,不符合

17

西藏

西部地区


是


其中拉萨市城关区所属街道,堆龙德庆区所属街道,达孜区德庆镇,不符合

18

陕西

西部地区


是


其中西咸新区属于“国家级新区”,不符合

19

甘肃

西部地区


是


其中兰州新区属于“国家级新区”,不符合

20

青海

西部地区

是




21

宁夏

西部地区

是




22

新疆

西部地区

是




23

新疆兵团

西部地区

是




24

北京

东部地区



是


25

天津

东部地区



是


26

辽宁

东部地区


是


其中鞍山、抚顺、本溪、锦州、营口、阜新、辽阳、铁岭、朝阳、盘锦、葫芦岛地区属于“老工业基地”,符合;
沈阳市康平县、丹东市宽甸满族自治县属于“艰苦边远地区”,符合。

27

大连

东部地区


是


其中瓦房店市属于“老工业基地”,符合

28

上海

东部地区


是


其中闵行区属于“老工业基地”,符合

29

江苏

东部地区


是


其中徐州、常州、镇江地区属于“老工业基地”,符合

30

浙江

东部地区



是


31

宁波

东部地区



是


32

福建

东部地区



是


33

厦门

东部地区



是


34

山东

东部地区


是


其中淄博、枣庄地区属于“老工业基地”,符合

35

青岛

东部地区



是


36

广东

东部地区


是


其中韶关、茂名地区属于“老工业基地”,符合

37

深圳

东部地区



是


特殊情况:我国海域各类岛屿属于“艰苦边远地区”。

(2)基层单位

学生应在基层单位就业,实际工作地点按照区域类型以及位置划分如下:

区域类型

实际工作地点

是否符合

备注

不设区(县)的地级市

非市政府驻地乡(镇)

符合


市政府驻地乡(镇)

不符合


辖区内街道

不符合


地级市辖区(设乡、镇或街道)

非区政府驻地乡(镇)

符合


区政府驻地乡(镇)

不符合


辖区内街道

不符合


省直辖县、地级市辖县、县级市(设乡、镇或街道)

非县政府驻地的乡(镇、街道)

符合


县政府驻地的乡(镇、街道)

部分

符合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派出所、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符合

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符合

不设乡(镇、街道)的区(县)

区(县)全域

符合


4、工作岗位要求

(1)“非艰苦行业”不予批准

从事金融、通讯、烟酒(原材料种植工作除外)、飞机及列车乘务、房地产及其相关产业等工作的,属于非艰苦行业,不予批准。

(2)“非县以下基层单位”不予批准

到县级以上(含县级)各局(委员会、办公室)、公安机关支队级以上(含支队级)、高等学校等单位工作的,不属于基层单位,不予批准。

(3)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工作地点在西藏自治区(除拉萨市城关区所属街道、堆龙德庆区所属街道、达孜区德庆镇以外的其他所有地区),以及我国海域各类岛屿的,除从事非艰苦行业工作以外,均符合基层就业补偿代偿条件,予以批准。在“行政区划不明确”地区工作的,如去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垦区等地区所在单位就业,应确定具体工作连队或生产农场,在申请时注明。实际工作地点位于乡(镇)的监狱等单位,应提供工作地点情况说明。铁路派出所应提供巡线证明。在西部沙漠、戈壁等地区工作的,应提供附近行政区划名称。在海上作业的,应由工作船舶或海上作业平台出具工作证明。工作单位位于东部地区,但实际工作岗位位于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老工业基地的县以下基层单位及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符合条件的,应提供实际工作地点情况说明。涉密单位保密岗位工作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工作的,应提供生产第一线工作证明。

5、符合学费补偿或助学贷款代偿工作地点和工作条件要求的涉密单位,经学生本人承诺、单位确认,可简化省略相关涉密的佐证材料。

6、获批毕业生的补偿代偿资金将会在毕业后每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1/3,3年补偿代偿完毕;

7、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学生可在收到代偿资金后自行赴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结清;

8、除因正常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而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外,对于未满3年服务年限,提前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的毕业生,应及时向学校提出取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申请,不及时向学校提出取消资格申请、不与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书、提前离岗的毕业生,一律视为严重违约,国家有关部门要将其不良信用记录及时录入国家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相关数据库;

9、对于弄虚作假的毕业生,一经查实,除收回国家补偿代偿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联系人:学院(负责研究生的)郑老师021-65983413

        学校事务中心        段老师 021-65982977

六、附件:

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doc

就业证明.doc

二次分配就业证明.doc

2023年研究生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申请汇总表.xlsx

中央高校毕业生赴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审核说明(2023版).doc



同济大学助学服务中心

2023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