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本学年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请需要贷款的同学于10月8号(周五)中午12:00在我院B楼B1会议室(学院教务科旁边)办理,务必准时出席。请务必带好以下东西:
1、 学生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正反面都需要复印,印在一张纸上)。
无身份证者到学校保卫处(近西苑食堂)开具户籍证明;
2、 同济大学录取通知书复印件(老生为学生证复印件)1份,可用录取通知书的学生自存联进行复印。自存联丢失的同学请到我学院B楼一楼各系的系主任办公室借原始的录取通知书,复印完后立即归还。
3、同济大学经济困难情况调查表复印件1份(10级新生开学时已将此表交至辅导员刘老师处的则不需要再提供复印件)。
开学时没有填写经济困难情况调查表,但仍想申请助学贷款的同学,请上同济大学"学生工作部—相关下载—学生资助”版块下载,填写完毕办理当天带来。
4、 截止9月1日未满18周岁(即92年9月1日以后出生)的同学另需提供家长(或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贷款的证明(见附件),同时提供签字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5、黑色水笔
6、记下家庭地址和邮编、父母亲(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号码,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单位名称,办理当天要填写。
二、本次贷款受理范围;
以新生为主,个别二、三年级学生如家庭确实有突发困难(有证明)也可同时申请,毕业班学生一般不受理 ,申请人数控制在各学院新生人数的20%以内。
备注:几点说明
1、 所有原在中行贷款的老生本学年贷款已由中行放款至财务处,待财务处查明其缴费情况后将多余款项划入其本人的银行卡中;
2、 本次申请贷款的学生,一律以学费名义申请,每年贷款不超过6000元,贷款期限一律算至毕业后6年 ;
3、 各单位应对申请贷款的学生进行有组织的贷款知识讲解和信用教育;
4、 已办理生源地贷款的同学不再办理中行贷款。
5、 有问题咨询本科生学工办B219张老师,电话:65983413
附件:家长同意贷款证明(请参照此样式另填写一份,同时提供签字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证 明
中国银行上海市杨浦支行:
我(我们)是同济大学 专业2010级新生 的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请注明其与学生之间的关系)。我(我们)同意 同学向贵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我(我们)将严格按照国家政策用好贷款,并保证学生毕业后按期还款。
家长或法定监护人签名:
2010年 月 日
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必读(一):
同济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2005年4月14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精神,加强国家助学贷款(以下简称助学贷款)规范操作,切实帮助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助学贷款对象
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在册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研究生。
第二条 助学贷款申请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未成年人须由其法定监护人出具书面同意书);
2、品德优良,诚实守信,承诺正确使用助学贷款,并按规定履行还贷义务;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无刑事犯罪记录、无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记录及不良信用记录;
4、学习刻苦,成绩合格,能正常完成学业;
5、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基本生活费);
6、符合助学贷款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条 助学贷款性质、定额、期限和利率
1、助学贷款是银行向借款学生发放的由国家财政贴息,用于借款学生支付在校就读所需学费、基本生活费的助学贷款;
2、助学贷款包含学费贷款和生活费贷款,最高限额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贷款金额(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
3、助学贷款的期限一般不超过十年,最长不超过借款人毕业后六年;
4、助学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贷款利率执行。如遇利率调整,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按合同约定利率计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则从次年贷款发放日的对应日起按调整后的利率档次执行;
5、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全部自付,借款学生毕业后开始计付利息。
第四条 申请助学贷款程序及发放方式
1、借款学生在新学年开学二周内向所在的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初审同意后领取《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等有关资料,按要求填妥表格连同以下材料在15 日内交所在的学院;
(1) 借款学生本人的有效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户口迁移证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
(2) 借款学生本人学生证(或入学通知书)复印件;
(3) 借款学生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
(4) 经办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2、学生处接到学院送交的材料后,对书面申请内容及所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送至经办银行审批;
3、经办银行与借款学生签定贷款合同及办理相关手续,经办银行审核批准放贷学生名册和款项,由经办银行通知学生处;
4、助学贷款的款项直接由经办银行划入学校指定的银行帐户。学校财务处根据学生的缴费情况将贷款划入借款学生所持有的在经办银行开立的个人帐户中。
5、助学贷款原则上采取一次申请,银行分期发放的方式。每学年申请一次。
第五条 助学贷款的还款方式和时间
1、借款学生在使用助学贷款完成学业后,应重视自身信用,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方式和还本付息计划,偿还贷款本息。借款学生应在借款合同中授权经办银行于约定还款日自动从其在该行开立的个人帐户中扣收应偿还本息,直至全部贷款本息还清为止;
2、借款学生毕业后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取得毕业证书之日的下月1日(含1日)按月偿还贷款利息。贷款本金偿还借款学生可自主选择毕业后24月内任何一个月起开始,也可提前偿还贷款本金;
3、借款学生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可以申请办理贷款展期。借款学生要在毕业前30日向学校学生处提出展期申请,并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相关证明。学生处审核通过后,由经办银行为其办理展期手续;
4、借款学生有中途辍学、转学、退学、被开除、出国(境)留学或定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死亡、失踪等情况,经办银行有权终止贷款,提前收回本息;
5、借款学生有违反借款合同约定条款的行为,经办银行有权终止贷款,提前收回本息。
第六条 贷后管理
1、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应按经办银行要求办理还款确认手续,方可办理毕业离校手续。借款学生必须如实填写经办银行《国家助学贷款联系方式确认函》,在毕业后一个月内寄回贷款银行;
2、借款学生出国(境)留学、定居等,必须在出国(境)前一次还清贷款本息,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3、中途辍学、退学、休学、停学的借款学生,在办理离校手续期间,应主动向学生处说明,并由学生处通知经办银行,在离校前一次还清贷款本息,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4、需转学的借款学生,必须还清所借贷款本息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5、借款学生毕业后,在未还清助学贷款本息期间,个人情况有所变动时必须将变更的住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及时告知经办银行,以便经办银行与借款学生取得联系;
6、借款学生在经办银行开立的个人帐户因遗失或帐号更改,应主动通知经办银行;
7、学校建立借款学生信息库,学生毕业时贷款信息纳入其个人档案;
8、经办银行有权将借款信息和还贷情况记录在《上海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
9、借款学生未按还款协议在进入还款期后,连续拖欠还款超过一年且不与经办银行主动联系办理有关手续的属违约行为。根据《国务院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精神,教育部全国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在不通知违约学生的情况下,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公布其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毕业学校及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
第七条 附则
1、本办法自校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2、本办法由学生处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