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2010学年学习奖学金排名(初评)公示说明
发布时间:2010-09-30

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2009—2010学年学习奖学金排名(初评)开始公示.

 

公示时间:9月30日—10月12日12:30前;

公示地点:学生工作办公室B219门口布告栏;

受理时间:9月30日、10月8日-10月12日12:30前(节假日概不受理)。

 

如对个人成绩、加分情况等有异议,请务必在公示期内向本班督导员反映。督导员应在10月12日12:30前向本科生工作办公室督导部负责老师金婕老师反馈。在公示期间会根据督导员反映的情况,由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裁定后更新奖学金排名,请大家公示期间时时关注学工办布告栏。待公示期结束后将在学生工作办公室门口布告栏及本网站公布学习奖学金学院最终排名情况。本通知请相互转告。

 

【重要备注】

A、09—10学年于德语强化班、法语强化班就读的学生、留学生、山东访学生等其他交流借读生不参与本学院评奖。

B、根据我院奖学金评定标准,有以下五种情况之一的同学,本年度暂无奖学金评定资格,具体如下:

              1-第一学期有不及格;

      2-第一学期形势与政策课程获中或以下;

      3-第二学期有不及格;

              4-第二学期形势与政策课程获中或以下;

              5-大三及以上年级英语四级不及格。

C、学习奖排名按照最终绩点由高到低依次排序,按照学校划定的比例分配名额。

学习奖最终绩点计算方式

最终绩点=原始绩点+竞赛加分+发表文章加分+社会工作加分

  1、三项加分累计不超过0.05

     2、竞赛加分和发表论文加分参考保研加分政策

     3、原始绩点教务系统保留2位小数,但对于最终绩点相同情况则计算小数点后一位,依次类推。

D、因学校奖学金评奖有时间截点,学院计算奖学金加分要根据此截点留出一定的提前量。因此此次学习奖评奖的原始绩点来源于9月19日的教务信息,9月19日之后更新的成绩一律不计入本学年评奖(有E、F条的不适用本条);

E、09-10学年有缓考科目的,如在公示期间缓考成绩出来的,需本人从选课网上打印最新成绩单并计算最终绩点,在公示期结束之前交由B219学工办,待奖学金评审委员会重新复核通过之后修改相应成绩及排名。

F、由于系统录入错误等非本人原因导致的课程绩点有误,一律需在10月12日12:30前提供相关证明至B219,经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核后最终裁定,逾期概不受理。

G、除此之外的问题,本人需通过督导部反映同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H、本条例最终解释权归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详情请咨询学院奖学金评定委员会秘书处学工办B219

联系人:张老师 联系电话:65983413

 

                       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2010年9月30日

 

 

 

 

 

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本科生奖学金评奖流程

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本科生奖学金大致分为:校级奖学金、校外奖学金、学院与外单位奖学金三类。

一、           校级奖学金(每年9-10月评奖)

2010年9月-10月进行的是校级奖学金(分为:学习奖学金和社会活动奖学金)的评审。

1、  学习奖学金(人民奖学金)

(1)获奖比例:一等5%,3000元;二等10%,1500元;三等15%,1000元

(2)评奖办法:

依据《同济大学学习奖学金评定细则》(附件1)和我院实施条例《关于评选优秀学生奖励加分的相关条例》(附件2)。

(3)评奖流程:

 

2、社会活动奖学金

(1)获奖比例:5%,500元

(2)评奖办法:

依据同济大学评定细则和我院《社会活动奖评定的相关条例》(附件3)。

 

二、校外奖学金(每年10月评奖)

本年度评奖流程还要经过奖学金评审委员会通过,注意本科生网站、学工办布告栏和班联会的通知。

 

三、学院与外单位奖学金(每年11月评奖)

本年度评奖流程还要经过奖学金评审委员会通过,注意本科生网站、学工办布告栏和班联会的通知。

 

 

 

 

附件1:

同济大学学习奖学金评定细则

(2001年12月3日经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鼓励大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促使学生综合素质的全面提高,创造良好的校园学习氛围,根据《同济大学优秀学生奖学金条例》,特制定《同济大学学习奖学金评定细则》。

  一、奖学金的等级和比例

  学习奖学金的等级、比例参照《同济大学优秀学生奖学金条例》执行。

  二、评奖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和党的方针、政策。

  2.积极进取,刻苦学习,成绩优良。

  3.遵守大学生行为准则,有较强的集体荣誉感,讲文明、懂礼貌,尊师守纪。

  (二)在一学年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评奖:

  1.在校学习时间达到或超过学校规定评奖年限者;

  2.无特殊情况,有一学期选修课程少于18学分者;

  3.一学年中有一门或一门以上课程考核不及格;

  4.一学年中各门课程的平均绩点未达到3.5;

  5.形势任务课程成绩未达到良者;

  6.参加评奖学年中受到校纪处分者;

  7.曾受留校察看处分;

  8.其他经学生处认定不能参加评奖的情况。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在评定奖学金时降低一个等级:

  1.参加评奖学年中受通报批评者;

  2.参加评奖学年中有一学期宿舍卫生评比平均成绩不及格者。

  3.其他经学院认定需降低一个等级的情况。

  三、评奖办法

  1.每年9月底以前教务处向各学院提供每位学生参评学年的选课门数、所选学分、已通过学分、平均绩点等,作为学院评奖的基础内容,其中:

  平均成绩(绩点)=∑(所选课程考试成绩(绩点)×该课程学分)/所选课程总学分

  2.学生的学习成绩以参加评奖学年所取得的成绩计(不含重修所得成绩);各门课程成绩均按第一次考核成绩计算;经批准参加缓考者,则按缓考成绩计算。

  3.各学院根据本《细则》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经院务会议讨论通过后向学生公布,并报学生处备案。

  4.学习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在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的领导下,由辅导员按照各学院的《实施办法》组织评定,获奖学生名单在本单位张榜公布征求意见后,由学院批准并报学生处审核,学院在申报材料中应包含所有获奖学生的学年平均绩点。

  四、附则

  1.本细则自校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2.本细则由学生处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附件2:

 

同济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

关于评选优秀学生奖励加分的相关条例

 

 

1、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每年下半年(9月)评选奖学金时,采取平均绩点排序。

2、奖励加分(以下A、B、C三大类型加分可累计,但最高分不超过0.05)

A、单项竞赛奖励加分

本类型加分可累计,但最高分不超过0.05(各类竞赛奖项由个人凭证书申报,各班学习委员统计汇总,须经各系教学系主任认可);

 

学院、学校单项竞赛

上海市单项竞赛

全国单项竞赛

一等奖或特等奖

0.02

0.03

0.04

二等奖

0.01

0.02

0.03

三等奖

0.01

0.01

0.02

优胜奖(鼓励奖)

0.01

0.01

0.02

B、发表论文或刊登作品奖励加分  在本专业权威刊物发表论文或刊登作品的,第一作者0.03,第二作者0.02,第三作者0.01,本类型加分可累计,但最高分不超过0.05(由个人凭证书申报,各班学习委员统计汇总,须经各系教学系主任认可);

C、社会工作表现加分

(1)各班班主任进行奖励加分时,可依据学生在班级事务中的工作表现,按照0.01、0.02、0.03、0.04、0.05这五个档次分别给本班5名班级工作出色的同学加分。

(2)积极参与社会工作的同学进行奖励加分时,可依据学生在学院各类组织中的社会工作表现,按10%比例给予业绩突出的同学0.05的加分,或优先评定社会活动奖、校外赞助奖。

(3)学校组织学生义务献血,凭献血证给予0.01的奖励加分(大学期间累计只加一次)。

(4)其他情况进行奖励加分时,可依据学生的社会贡献,酌情给予特别优秀的同学0.01的奖励加分。

上述(1)至(3)为同一类型,各项加分可累计计算,但总和不超过0.05。

3、奖学金评定全过程接受学生督导部监督。

 

 

同济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

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2010.9

 

 

 

 

 

附件3:

 

同济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

  社会活动奖评定的相关条例

 

 

1、社会活动奖评定说明

社会活动奖500元/人,按学院学生数的5%评定。

社会活动奖由我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定。社会活动奖的评定范围包括学生在校的日常表现、参加社会工作及社会活动情况、集体荣誉感、宿舍卫生等综合内容。参评学生平均绩点不得低于3.0,并予于公示。

2、社会工作表现加分说明

(1)各班班主任进行奖励加分时,可依据学生在班级事务中的工作表现,按照0.01、0.02、0.03、0.04、0.05这五个档次分别给本班5名班级工作出色的同学加分。

(2)积极参与社会工作的同学进行奖励加分时,可依据学生在学院各类组织中的社会工作表现,按10%比例给予业绩突出的同学0.05的加分,或优先评定社会活动奖、校外赞助奖。

(3)其他情况进行奖励加分时,可依据学生的社会贡献,酌情给予特别优秀的同学0.01的奖励加分。

上述(1)至(4)为同一类型,各项加分可累计计算,但总和不超过0.05。

2、 社会活动奖学金评定全过程接受学生督导部监督。

 

 

 

同济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

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2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