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2012学年奖学金评定工作已经开始,现将有关评定细则通知如下:
【重要备注】
A、11-12学年在德语、法语强化班学习的学生,回德语、法语班评奖。转专业同学回原专业评奖。留学生、山东访学生等其他交流生不参与本学院此次奖学金评奖。
B、根据学校奖学金评定标准,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本年度评奖:
1-第一学期有不及格;
2-第一学期形势政策课成绩未达到良者;
3-第二学期有不及格;
4-第二学期形势政策课成绩未达到良者;
5-大三及以上年级英语四级不及格。
6-无特殊情况,有一学期选修课程少于18学分;
7-参加评奖学年中受到校纪处分者;曾受留校察看处分;
8-一学年中各门课程的平均绩点未达到3.5。
C、学习奖排名按照最终绩点由高到低依次排序,按照学校划定的比例分配名额。
学习奖最终绩点计算方式:
最终绩点=原始绩点+竞赛加分+发表文章加分+社会工作加分
1、三项加分累计不超过0.05;
2、竞赛加分和发表论文加分参考保研加分政策;
3、原始绩点教务系统保留2位小数,对于绩点相同情况则计算小数点后一位,依次类推。
4、原始绩点算法并非两学期平均绩点的平均值,具体算法详见学生手册。
D、因学校奖学金评奖有时间截点,学院计算奖学金加分要根据此截点留出一定的提前量。因此此次学习奖评奖的原始绩点来源于9月10日的教务信息,9月10日之后更新的成绩一律不计入本学年评奖(有E、F条的不适用本条);
E、11-12学年有缓考科目的,如在公示期间缓考成绩出来的,需本人从选课网上打印最新成绩单并计算最终绩点,在公示期结束之前交由B219学工办,待奖学金评审委员会重新复核通过之后修改相应成绩及排名。
F、由于系统录入错误等非本人原因导致的课程绩点有误,一律需在9月28日11:30前提供相关证明至B219,经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核后最终裁定,逾期概不受理。
G、除此之外的问题,本人需通过督导部反映同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H、本条例最终解释权归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详情请咨询学院奖学金评定委员会秘书处学工办B219
联系人:张老师 丁老师 联系电话:65983413
同济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
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2012年9月
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本科生奖学金评奖流程
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本科生奖学金大致分为:校级奖学金、校外奖学金、学院与外单位奖学金三类。
一、校级奖学金(每年9月-10月评奖)
2012年9月-10月进行的是校级奖学金(分为:学习奖学金和社会活动奖学金)的评审。
1、 学习奖学金(人民奖学金)
(1)获奖比例:一等5%,3000元;二等10%,1500元;三等15%,1000元
(2)评奖办法:
依据《同济大学学习奖学金评定细则》(附件1)和我院实施条例《关于评选优秀学生奖励加分的相关条例》(附件2)。
(3)评奖流程:
2、民族班学生专项奖助学金
(1)获奖比例:
一等14%,3000元/人;二等14%,1500元/人;三等27%,1000元/人。
若同一专业民族学生人数不足7人,原则上按人均1000元标准将奖助学金发放到学院,由学院根据具体情况设定奖励等级及标准,获奖比例控制在50%左右。
(2)评奖办法:
依据《同济大学民族班学生专项奖助学金评定条例》。
3、社会活动奖学金
将近期发布公示通知
二、校外奖学金(每年10月评奖)
近期公布。
三、学院与外单位奖学金(每年11月评奖)
近期公布。
附件1:
同济大学学习奖学金评定细则
(2001年12月3日经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鼓励大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促使学生综合素质的全面提高,创造良好的校园学习氛围,根据《同济大学优秀学生奖学金条例》,特制定《同济大学学习奖学金评定细则》。
一、奖学金的等级和比例
学习奖学金的等级、比例参照《同济大学优秀学生奖学金条例》执行。
二、评奖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和党的方针、政策。
2.积极进取,刻苦学习,成绩优良。
3.遵守大学生行为准则,有较强的集体荣誉感,讲文明、懂礼貌,尊师守纪。
(二)在一学年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评奖:
1.在校学习时间达到或超过学校规定评奖年限者;
2.无特殊情况,有一学期选修课程少于18学分者;
3.一学年中有一门或一门以上课程考核不及格;
4.一学年中各门课程的平均绩点未达到3.5;
5.形势任务课程成绩未达到良者;
6.参加评奖学年中受到校纪处分者;
7.曾受留校察看处分;
8.其他经学生处认定不能参加评奖的情况。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在评定奖学金时降低一个等级:
1.参加评奖学年中受通报批评者;
2.参加评奖学年中有一学期宿舍卫生评比平均成绩不及格者。
3.其他经学院认定需降低一个等级的情况。
三、评奖办法
1.每年9月底以前教务处向各学院提供每位学生参评学年的选课门数、所选学分、已通过学分、平均绩点等,作为学院评奖的基础内容,其中:
平均成绩(绩点)=∑(所选课程考试成绩(绩点)×该课程学分)/所选课程总学分
2.学生的学习成绩以参加评奖学年所取得的成绩计(不含重修所得成绩);各门课程成绩均按第一次考核成绩计算;经批准参加缓考者,则按缓考成绩计算。
3.各学院根据本《细则》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经院务会议讨论通过后向学生公布,并报学生处备案。
4.学习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在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的领导下,由辅导员按照各学院的《实施办法》组织评定,获奖学生名单在本单位张榜公布征求意见后,由学院批准并报学生处审核,学院在申报材料中应包含所有获奖学生的学年平均绩点。
四、附则
1.本细则自校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2.本细则由学生处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附件2:
同济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
关于评选优秀学生奖励加分的相关条例
1、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每年下半年(9月)评选奖学金时,采取平均绩点排序。
2、奖励加分(以下A、B、C三大类型加分可累计,但最高分不超过0.05)
A、单项竞赛奖励加分
本类型加分可累计,但最高分不超过0.05(各类竞赛奖项由个人凭证书申报,各班学习委员统计汇总,须经各系教学系主任认可);
| 学院、学校单项竞赛 | 上海市单项竞赛 | 全国单项竞赛 |
一等奖或特等奖 | 0.02 | 0.03 | 0.04 |
二等奖 | 0.01 | 0.02 | 0.03 |
三等奖 | 0.01 | 0.01 | 0.02 |
优胜奖(鼓励奖) | 0.01 | 0.01 | 0.02 |
B、发表论文或刊登作品奖励加分 在本专业权威刊物发表论文或刊登作品的,第一作者0.03,第二作者0.02,第三作者0.01,本类型加分可累计,但最高分不超过0.05(由个人凭证书申报,各班学习委员统计汇总,须经各系教学系主任认可);
C、社会工作表现加分
(1)各班班主任进行奖励加分时,可依据学生在班级事务中的工作表现,按照0.01、0.02、0.03、0.04、0.05这五个档次分别给本班5名班级工作出色的同学加分。
(2)积极参与社会工作的同学进行奖励加分时,可依据学生在学院各类组织中的社会工作表现,按10%比例给予业绩突出的同学0.05的加分,或优先评定社会活动奖、校外赞助奖。
(3)学校组织学生义务献血,凭献血证给予0.01的奖励加分(大学期间累计只加一次)。
(4)其他情况进行奖励加分时,可依据学生的社会贡献,酌情给予特别优秀的同学0.01的奖励加分。
上述(1)至(4)为同一类型,各项加分可累计计算,但总和不超过0.05。
3、奖学金评定全过程接受学生督导部监督。
同济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
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2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