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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济大学青年优秀人才培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
(二00六年九月二十五日经主管校长批准)
根据《同济大学青年优秀人才培养行动计划》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资助对象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道德高尚,治学严谨,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团队精神;
2.具有较大的发展潜力,拟开展的研究工作有创新性构想,并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从事本计划支持的研究工作;
3.科研第一线工作,一般
4.以申报当年的
5.已获国家及省部级人才计划资助的不能申报。
二、申报与评审程序
1.每年9月份开始申报工作,采取专家推荐、自由申请形式。起始前2年各资助70名左右,以后每年资助50名左右。
2. 科技处组织相关专家对申请书进行评审,确定资助侯选人选。
3. 侯选人经主管校长审批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一个月,如无异议,正式公布资助者名单。
三、资助期限和经费发放
1.资助期限从当年的
2.资助额度为2~5万元,资助经费主要用于科研工作。入选者首期获经费2万元,资助期满后进行考核,若考核合格再获1万元,考核优秀则获3万元。
3.附属医院资助经费医院自筹50%。
四、考核办法
考核分三档优秀、合格、不合格。
优秀:入选者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国家级项目,或入选省部级人才计划,或在本领域国际上有较高影响(SCI、EI收录)的正式出版的外文期刊上以第一作者发表论文4篇。
合格:入选者通过竞争负责省部级科研项目,或在本领域有较高影响(SCI、EI收录)的外文期刊上以第一作者发表论文2篇。
五、管理规定
1. 入选者在资助期内应填写《同济大学青年优秀人才培养行动计划年度汇报》,于
2.资助期结束入选者应填写《同济大学青年优秀人才培养行动计划总结报告》,并附相关材料,
3. 入选者应严格执行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对资助经费单独建帐,由入选者支配,专款专用。资助期结束获资助者应编制《同济大学青年优秀人才培养行动计划经费决算表》与《总结报告》一并报送科技处。
4. 凡在“同济大学青年优秀人才培养行动计划”资助下取得的成果,如发表论文、论著等须标注“同济大学青年优秀人才培养行动计划资助”(英文为:Supported by Program for Young Excellent Talents in Tongji University)。
5. 对未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或调离我校科研岗位的获资助者,对违反职业道德、弄虚作假或触犯法律的获资助者,所在院系应及时向科技处提交书面报告,由科技处提出中止或撤销资助建议报告,主管校长批准。
六、附则
1.本细则随《同济大学青年优秀人才培养行动计划》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