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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为加强对研究生办理延长修读年限手续和超期答辩工作的管理,根据《同济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同研[2005]72号)、《同济大学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同研[2007]158号)、《同济大学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同研[2007]78号)、《同注大学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同研[2009]59号)、《同济大学超期博士研究生管理规定》(同研[2008]133号),现制定《同济大学研究生延长修读年限手申请流程》,请各培养单位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予以实行。
研究生院培养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