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学校关于研究生学费收取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1-14

    2013729日,财政部、教育部正式颁布了《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19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并于201491日起正式实施。学校根据《暂行办法》适时调整了我校研究生奖助管理办法。

    为规范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发放程序,同时保证研究生学费非税收入的及时足额收取和上缴国家财政专户,学校决定从2015年秋季学期起,将研究生学费收取与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发放工作分开进行。按照《同济大学学生学费住宿费缴费管理办法》,学生应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在注册前及时足额缴纳学费。开学后,学校组织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并根据评审结果发放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具体评审办法参见学校有关规定。

    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研究生,如无法一次性缴纳全额学费,凭家庭所在地民政部门开具的困难证明,可申请缓交学费,具体事宜请联系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电话65984544

    为保证研究生学费的正常收取和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正常发放,请各位同学保留好学校随录取通知书发放的农行借记卡,如没有收到,请及时与研究生院基金办(瑞安楼510室,电话:65982783)和财务处人员经费管理科(四平校区行政北楼212室,电话65984345)联系。

 

同济大学财务处

同济大学研究生院

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2014.12.30